近年來,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較為突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要求建立長效機制解決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據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即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緊緊圍繞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強化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誠實守信、優化營商環境作出規范,建立起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預防化解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法規制度。《條例》共29條,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規范合同訂立及資金保障,加強賬款支付源頭治理;規范支付行為,防范賬款拖欠;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第十四條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第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對此,網民表示,條例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中小企業款項及時支付,其效果和作用的實現有賴于配套措施的完善和有關部門的加強督查,必須久久為功。嚴打拖欠中小企業款項行為,并非一日之功,應成為強化法治環境的長遠努力。近些年,從中央到地方都強調要打造更好的營商環境,本質也是創造更好的法治環境、營商環境,從而提升某個地方乃至整個國家的經濟活力。